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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TLW5W。(原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熊华文,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华文在在九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现因本案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华文在九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