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樊录声与孙成友、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录声,孙成友,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021号原告:樊录声,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孙成友,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庄艳,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樊录声诉被告孙成友、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樊录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录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樊录声负担。审判员 彭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冬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