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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灵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灵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38号原告:卢灵康,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扬,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灵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灵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灵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灵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0元,由原告卢灵康负责交纳。审 判 长  许军华审 判 员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