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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颜杰与邢书红、杜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杰,邢书红,杜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420-3号原告:张颜杰,女,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乾辉,男,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址。系张颜杰之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邢书红,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杜亚丽,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原告张颜杰与被告邢书红、杜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颜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邢书红、杜亚丽因生意急需资金,2013年9月20日向其借款6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进行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颜杰提供的被告邢书红、杜亚丽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颜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新红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