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2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李燕飞、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李燕飞,袁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489号之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首层(小商场)、三层、四层。负责人:崔艳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员工。被告:李燕飞,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袁峰,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李燕飞、袁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登记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0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劳灿辉人民陪审员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青婷书 记 员  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