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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左明松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45号罪犯左明松,男,1994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现在连云港监狱四监区服刑。罪犯左明松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7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亭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左明松自入监以来,能坚持做到认罪悔罪,积极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认罪态度诚恳,积极参加大课教育,主动发言,做好相关笔记,认真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多次被监区公开表扬,现实改造表现较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两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左明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左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左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左明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