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众康面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众康面粉有限公司,高中和,高先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378号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53364669,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4层G8号。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董事长。被申请人:菏泽众康面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14573-X,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项庄村。法定代表人:高中和。被申请人:高中和,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被申请人:高先梅,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众康面粉有限公司、高中和、高先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设备、银行存款共计15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1737171800041S00010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菏泽众康面粉有限公司、高中和、高先梅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房产、设备共计1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敏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