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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刑初80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甲,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二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10月6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辩护人吕学华,黑龙江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甲及辩护人吕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6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在其本村南甸子放牛,此时被告人王某某甲手持一把镰刀过来,因李某在其家黄豆地里放牛一事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甲用镰刀将李某的右上臂砍伤,经鉴定:李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公诉机关就其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甲手持一把镰刀去地里干活,恰遇见在本村南甸子放牛的被害人李某,因李某在其家黄豆地里放牛。二人发生争吵,王某某甲用镰刀将李某的右上臂砍伤,后被告人王某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对伤口进行包扎,止血,同时找车将被害人送往望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伤情属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甲于2016年10月6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有海伦市公安局永富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综合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卷,可证实立案及被告王某某甲到案的事实;2、有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在卷,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被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逮捕的事实;3、有被告人王某某甲的供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6年9月26日早上吃完早饭,我拿着镰刀,就上我家那边大甸子玉米地干活,看看我家的玉米地能不能收,我路过我家黄豆地的时候,我顺便到黄豆地看看,我一看李某牵着老牛在我家地里边放牛,我就过去了,我就上去牵老牛,我说你怎么能上我家地里放牛呢,李某家老牛认生人,老牛就跑走了,我就追老牛,李某在后面拿着鞭杆子打我,打在我脑袋上了,当时我很生气,我举起镰刀就砍了李某一下,砍在右侧胳膊上臂了,当时衣服砍坏了,我以为没出血,随后又砍了一下,当时就出血了,整我满脸和衣服上都是血,我当时就害怕了,给镰刀扔一边,我就给我红领巾腰带拿下来,给李某包扎上了,然后我就跑段家沟屯子,找我外甥张某某甲去了,我和张某某甲说抓紧找车,李某让我用镰刀砍坏了,大动脉断了,说完我外甥张某某甲就找车找人去了,我就返回现场了,到现场我又找东西给李某包扎,往段家沟屯子扶李某,不一会我外甥张某某甲和张某某乙就过来了,来之后就给李某扶走了,后来他们就上医院了,我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就整钱,我兄弟王某某乙和我侄子王某某丙就去医院送钱去了的事实及经过;4、有海伦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在卷,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甲出生日期为1959年4月15日,被害人李某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1月16日;5、有证人李某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甲的媳妇和姑娘曾去医院付医药费5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甲的兄弟与其儿子曾去医院付医药费5000.00元,在以后就没有人去过医院的事实及经过;6、有证人张某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6年9月26日上午八点多钟,我在我家园子里边割玉米,我上我家邻居家去找我家邻居帮我整玉米,我到我家后道时,我舅舅王某某甲在我家东道口喊我,边喊边说让我快点去救李某,李某被我用镰刀给砍了,我当时看见我舅舅王某某甲满脸满身上都是血,我就往东跑,我和我舅舅就去现场了,到现场我看见李某右侧胳膊上一个口子,满身都是血,胳膊上用红腰带绑着,我就和我舅舅王某某甲给李某扶到我们屯子东边的小桥上,我就回家取纱布,取纱布时候我看见张某某乙,让他一起去,到现场后我用纱布给李某胳膊包扎上了,之后李某某乙车就来了,我们给李某扶车上去医院的事实及经过;7、有证人张某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6年9月26日上午八点多钟,我在我家门前道上往西走的时候碰见我叔伯哥哥张某某甲,他告诉我说王某某甲舅舅用镰刀给李某二舅大动脉砍断了,我们就一起去现场了,在跑的过程中我给我五舅李某某乙打电话,让我五舅快点开车来,到现场后我看见王某某甲脸上和身上都是血,正在找东西给我二舅李某包扎,旁边放着一边镰刀都是血,我和张某某甲扶着李某往屯头走,给李某扶到屯子东头小桥上,李某就迷糊了,张某某甲回家就去找的纱布,给李某包扎一下,这时我五舅舅就开车也过来了,我们把李某扶上车送望奎医院的事实及经过;8、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材料在卷,可证实2016年9月26日早上六点多钟,吃完早饭,我去南甸子放我家老牛,到南甸子之后,我看我们屯子夏某某家黄豆地都已经收完了,我就把老牛牵地里放牛,我顺便也去我家黄豆地里看看能不能收,这时王某某甲在地北边拿着一把镰刀就来了,问我你怎么放牛放我家黄豆地呢,我说没放呀,我是来看看我家黄豆地能不能收,这时王某某甲就骂我,操你妈的,今天我就来整死你的,王某某甲举起镰刀就砍我来了,我用右手一挡,就砍在我右侧胳膊上了,当时右侧胳膊就没知觉了,我用左手抱着我右手就往树地里边跑,王某某甲在后边追上我又砍我一刀,砍在我原来刀口的位置上,当时我就躺下了,王某某甲用镰刀又来砍我,我就拽着刀把了,王某某甲用刀往我脖子上压,我就和他撕吧,这时候我胳膊的血就窜了出来,窜王某某甲一脸,当时王某某甲也害怕了,王某某甲就用自己的红布腰带把我的胳膊给嘞上了,然后我就让王某某甲抓紧回段家沟屯子叫人去,王某某甲就找人去了,不一会王某某甲和张某某甲、张某某乙来了,他们两个扶着我就坐到李宝车我们就上望奎医院来了,走到段家沟屯子东头的时候,张某某甲又用绑带给我包扎了一下的事实及经过;9、有现场勘验笔录在卷,可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10、有望奎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在卷,可证实被害人李某入院后诊断及处理意见;11、有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可证实被告人所持镰刀被扣押;12、有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绥)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181号鉴定文书在卷,可证实被害人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甲因琐事故意持镰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甲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辩护人吕学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甲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甲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季审 判 员  汪 毅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春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