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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大同与吴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同,吴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616号原告:徐大同,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建斌,男,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同与被告吴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同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大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大同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棉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