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民终3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纬一路北经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25室。法定代表人:蔡元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晶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腾信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启晶光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报送挂牌申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都是上诉人自行准备并提供。2、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辅导,故上诉人不应按约定支付费用。淘腾信息公司辨称:1、上诉人挂牌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该由其自行提供,被上诉人仅审查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挂牌规定。2、辅导实际上是挂牌后的督导,被上诉人没有收取上诉人的督导费,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该另行支付被上诉人2万元/年的督导费,但被上诉人没有收取该笔费用。综上,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义务,上诉人应当支付挂牌费,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淘腾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启晶光电公司给付淘腾信息公司挂牌费9.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94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日,启晶光电公司(甲方、挂牌企业)与淘腾信息公司(乙方、推荐机构)签订一份《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版)挂牌及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1、委托事项:乙方已取得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会员资格。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挂牌的推荐机构和财务顾问,负责推荐甲方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版)挂牌,对甲方进行持续督导,为甲方进行投融资、资本运作。2、乙方义务(第九条):(1)依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机构会员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2)依据《私募债业务》的规定,向上海股交中心(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甲方挂牌或定向增资的申请和备案文件。(3)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进行辅导,使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系统挂牌的相关业务规则。(4)乙方及其专职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3、费用:挂牌费9.8万元,督导费2万元/年。若甲方日后在场外市场挂牌,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推荐挂牌机构。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费5万元,系统挂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当年其余的推荐挂牌费4.8万元(挂牌当年免收督导费)支付乙方。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擅自终止或挂牌成功后三日内,甲方拒付乙方以上款项的,甲方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4、协议变更: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同月1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启晶光电公司发出《关于同意启晶光电公司挂牌的通知》(沪股交[2014]2071号文件),载明:“你公司委托淘腾信息公司报送的挂牌申请已在我中心完成备案。现同意你公司进入我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挂牌相关工作”。同年12月3日,双方在盐城市××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费用支付方式:甲方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所需支付的费用为9.8万元,甲方在挂牌成功后6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擅自终止或挂牌成功后6个月内,甲方未能全额付清双方约定的挂牌费用,则甲方将承担乙方合同总价即9.8万元的30%的违约金。3、除本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互相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4、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用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此后,启晶光电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挂牌费,淘腾信息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淘腾信息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推荐启晶光电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的义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亦已通知启晶光电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挂牌相关工作,启晶光电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挂牌费。其在淘腾信息公司催要下,仍不支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淘腾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启晶光电公司关于淘腾信息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的辩称意见,无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挂牌费9.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9400元。如果启晶光电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推荐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版)挂牌及财务顾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启晶光电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乙方(淘腾信息公司)的挂牌申请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即报送挂牌申请的相关资料文件应当由上诉人启晶光电公司准备提供,由淘腾信息公司审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申请挂牌。根据双方约定,督导应当另外收费,即督导费贰万元/年(挂牌当年免收督导费),该督导费与挂牌费用没有必然联系。现淘腾信息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推荐启晶光电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启晶光电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的挂牌费,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启晶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维群审 判 员 胥 霞审 判 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龙飞书 记 员 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