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春权与陈林涛、潘志秋、尹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权,陈林涛,潘志秋,尹太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512号原告:于春权,男,汉族,住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生社区。被告:陈林涛,男,汉族,住兰西县新立社区。被告:潘志秋,女,汉族,住兰西县新立社区。被告:尹太红,男,汉族,住兰西县新安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春权与被告陈林涛、潘志秋、尹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权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林涛、潘志秋、尹太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春权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由于春权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柱审 判 员  孙继光人民陪审员  王志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岳胜男书 记 员  赵忠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