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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祁长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祁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洪河路。被执行人:祁长建,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祁长建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