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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正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69号日出东方小区3号楼二层西侧。法定代表人:侯凤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兴,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上诉人已缴纳电费公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州福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晶书 记 员  魏坤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