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淮南市****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淮南市****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47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生,住淮南市谢家集区,系淮南市华东****公司退休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会员,被告:淮南市****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51*****4-8。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淮南市****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淮南市****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已经和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