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2民初219号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里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姜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传祥,系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滢,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温泉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陈力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1969年2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副经理,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传祥,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晓东、王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丹东市振安区套里村四组生产基地建有五个蔬菜大棚,其中四个种植草莓和小柿子。每个大棚采取有机肥种植草莓1.2亩,小柿子310株。2017年1月26日17时许,振安区马市支17号高压线杆因维修管理不当而失火,导致该地区大面积断电十八个小时,致使原告保温大棚盖被无法放下,造成四个大棚内盛果期草莓和小柿子严重冻害。小柿子绝产,草莓无法正常收获,致原告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事故停电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17600元及鉴定费28000元。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辩称,停电是因雨雪冻害,粘雪导致短路放电、电线落地,被告在停电后及时派遣维修人员进行修理,于次日10时40分抢修完毕,全线恢复供电。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草莓和小柿子的损失是由受冻害产生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原告受电设施设计存在缺陷,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原告应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里村有四个种植草莓和小柿子的大棚。2017年1月26日,丹东地区因雨夹雪的天气状况,10千伏九连城干16号、74号及10千伏马市支16号至22号等供电线路出现故障。当日晚6时左右,因粘雪导致为原告大棚供电的振安区马市支17号电线短路放电,电线落地后断电,使原告的大棚保温盖被无法放下。原告向套里村电工丁某某报修后在大棚中用燃气炉给草莓和小柿子保温。马市支17号电线由被告负责维护管理,1月26日晚6时左右丁某某向九连城供电所报修。被告提供的配电第一种工作票和配调运行交接日志显示,被告于26日19时20分签发工作票,20时12分其维修人员经许可开始九连城干线的抢修作业。当日23时30分,被告开始签发马市支线路的工作票,次日05时30分,工作负责人收到工作票,06时21分工作人员开始抢修作业,10时29分马市支17断线故障处理工作结束,要求恢复送电。马市支供电线路的抢修内容为:1、马市支16号至17号A相导线修复紧线、固定;2、马市支17号至22号B、C相导线修复紧线、固定;3、马市支17号至17号A、B、C相导线修复紧线、固定。被告主张因2017年1月26日至27日丹东地区出现雨夹雪并有七级大风,27日凌晨1时气温突然下降、浮冰严重,为保证作业安全,被告按照国网操作规程停止作业,待天亮浮冰溶化后再维修,并未延误电路抢修。被告提供的辽宁省丹东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两份气象资料证明记载:“丹东市振兴区浪头街(郊外)国家气象观测站,2017年1月26日有雨夹雪出现,降水时间为1月26日15:10至18:18时段内,降水量为7.2毫米,降雪时段地面温度在0℃以上,无积雪,19时开始气温降至0℃以下,次日08时最低气温达-8.7℃;2017年1月26日至27日有7级大风出现,时间为1月26日20时至27日02时,最大风速出现在26日20时,极大风速16.8米/秒。”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丹东辽东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因供电故障致原告的大棚草莓和小柿子受害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原告公司的大棚草莓和小柿子受害的损失价值为7176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18000元;委托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草莓和小柿子受损害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所种植的草莓和小柿子受害原因为低温导致的冻害所致,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0元。原、被告就涉案种植大棚的用电未签订书面供电合同。原告的种植大棚未配备应急电源,大棚保温盖被无手动操作设备。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交费收据、证实材料、公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配电第一种工作票、配调运行交接日志、辽宁省丹东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气象资料证明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供电,原告使用被告供给的电力并向其交费,故原、被告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2017年1月26日晚6时左右马市支17号线路发生故障断电后,原告已经及时报修,被告应及时派遣工作人员予以修复。被告主张因雨夹雪的天气状况,1月27日凌晨1时天气突然降温、浮冰严重,被告为保证作业安全停止电路维修工作,但马市支的电路修复内容为各相导线的修复紧线、固定,并非疑难复杂的险情,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气象资料中记载的天气状况足以影响其后续施工作业。另被告在抢修电路时,需先修复干线电路后修复支线电路,但被告就相关事项并未告知原告,使原告无法正确预计恢复供电的时间以便采取其他保温措施,致使原告种植的草莓及小柿子遭受低温冻害。原告报修至被告修复电路恢复供电共耗时约16.5个小时,综合以上因素,被告在原告报修后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导致停电时间过长,对于原告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专业的农作物生产基地,其种植草莓和小柿子的大棚保温盖被没有手动操作设备,原告也没有为生产基地配备发电机等备用电源,也是导致其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58800元(717600元×50%),鉴定费用亦由其承担50%,即14000元(28000元×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58800元、鉴定费14000元;二、驳回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6元,由原告辽宁佳世康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488元,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区供电分公司承担54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秀代理审判员 栾宏德人民陪审员 左佳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包滢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