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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金秀与XX奎、高翔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秀,XX奎,高翔

案由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346号原告:钟金秀,女,192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春、赵爱芳(实习),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高翔,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钟金秀诉被告XX奎、高翔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翔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金秀对高翔的撤诉。审 判 长  苗林人民陪审员  向前人民陪审员  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