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金秀与XX奎、高翔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秀,XX奎,高翔
案由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346号原告:钟金秀,女,192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春、赵爱芳(实习),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高翔,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钟金秀诉被告XX奎、高翔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翔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金秀对高翔的撤诉。审 判 长 苗林人民陪审员 向前人民陪审员 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