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字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祁飞祥与杜引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飞祥,杜引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字379号申请执行人祁飞祥,男。被执行人杜引侠,女。本院在执行祁飞祥与杜引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祁飞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引侠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引侠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款4000元支付义务,申请人祁飞祥已领取4000元。本院认为,(2017)陕0424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7)陕0424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