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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万旋与胡志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旋,胡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16号申请人执行人万旋,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胡志玲,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万旋申请执行胡志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