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万旋与胡志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旋,胡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16号申请人执行人万旋,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胡志玲,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万旋申请执行胡志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