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与黄加洪、李琼、植仁弟、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黄加洪,李琼,植仁弟,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508号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住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简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加洪,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510130197411080638,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李琼,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510130197503150621,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植仁弟,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510130196501170616,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邛崃市卧龙镇金龙潭街37号。法定代表人:黄家洪,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邛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加洪、李琼、植仁弟、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308187.22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