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财保38号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一波,理事长。被申请人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惠龙东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73067-1。法定代表人梁方有。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明珠支行账号44×××17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9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其等额的自有资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国能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明珠支行账号44×××17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9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邵健鹰审判员 郑 明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