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滕智峰与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智峰,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557号原告:滕智峰,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人懿,1969年3月5日出生,工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湖街榕溪工业大街榕溪工业3区B栋3楼。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30号之一华翰大厦3楼A。原告滕智峰与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5)穗中法民二破(算)字第5号-1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滕智峰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且已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冯敬芬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瑞丹陈丽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