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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范磊磊与曹治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磊磊,曹治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范磊磊,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被执行人:曹治朋,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本院在执行范磊磊与曹治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治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治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千审判员 杨玉宝审判员 张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