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5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正华、廖为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华,廖为斌,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5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曾正华,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廖为斌,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黄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系被执行人廖为斌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正华与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赣0791执5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廖为斌、黄芳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为斌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地块××楼××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编号:201××××37)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为斌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地块××楼××独立交易展示位(合同编号:20××××52)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廖为斌所有的坐落于××一期地下室××车位(合同编号20××××8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蓝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