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圣建与邱洲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建,邱洲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457号原告张圣建,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新县。被告邱洲顺,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建与被告邱洲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建撤回对被告邱洲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圣建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