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圣建与邱洲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建,邱洲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457号原告张圣建,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新县。被告邱洲顺,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圣建与被告邱洲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圣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圣建撤回对被告邱洲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圣建负担。审判员 范庆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