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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甲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甲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903号原告:王玉军,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甲成海,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甲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王玉军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卡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