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宗英、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英,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宗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宗英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宗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上诉人刘宗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则明审判员  李晓波审判员  孙秀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