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丽敏与朱添彪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42号原告:方丽敏,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添彪,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方丽敏与被告朱添彪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方丽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丽敏以本纠纷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方丽敏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