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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成某,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高某与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高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高某与成某婚生女成逸雪明确表示不愿与申请执行人高某共同生活,现申请执行人高某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