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再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映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映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再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唐红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映忠,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野旭,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安建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川民申2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建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大勇,被申请人王映忠的诉讼代理人秦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映忠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映忠承担。(一)建新公司未授权案外人龙德虎与王映忠建立商事合同。1.建新公司没有向王映忠提交或出示过任何委托书。2.建新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对象是名山区国土资源局,委托书由该单位保存,仅对该单位有效,其他任何人无权依据该委托书主张权利。3.建新公司向名山区国土局提交的委托书目的明确,内容清楚,只是与名山区国土局的特定事项的专门性委托书。4.龙德虎没有保存授权委托书,不可能向王映忠出示委托书。5.本案票据不是龙德虎开具,无龙德虎签字,而是与建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案外人姜存全、郑天明开具。6.案涉项目的公示、公告人员中无龙德虎、姜存全和郑天明,这些人也不是建新公司的员工,没有权力代表建新公司处理相关事项。(二)龙德虎与王映忠的商事交易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1.龙德虎没有任何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案涉项目的公示、公告中没有龙德虎的名字,建新公司从未授权龙德虎与第三方签订商事合同,龙德虎也不是项目经理,没有介绍信、印章等任何证明王映忠有理由相信龙德虎是代理建新公司与其进行交易的权利外观。2.王映忠不是善意第三人。王映忠在交易时清楚知道案涉项目属于郑洲与龙德虎所有,是郑洲挂靠或借用建新公司资质承包工程,王映忠在交易时清楚明确地知道是在和龙德虎等人交易,不是与建新公司交易。合同履行中的收货、结算、货款支付均是与龙德虎等人进行,从未与建新公司有过任何履行合同的行为。(三)姜存全的行为与建新公司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姜存全不是建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员工,也不是授权委托人,更不是公示人员,其行为没有得到建新公司的追认,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龙德虎、姜存全的行为均不构成表见代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人的行为是建新公司行为的表征。(五)建设工程中的商事行为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来确定权利义务,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突破合同相对性确定义务的判决均违反法律规定。(六)无论建新公司项目管理如何混乱,也无论项目是否有挂靠或借用资质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均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规定推导出一、二审错误的认定与判决结果。王映忠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建新公司的再审请求。(一)本案是王映忠与建新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映忠也按约将沙石送到工地。建新公司认为“未经授权”不是事实,也无证据证明“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二)对龙德虎的调查笔录虽未经质证,但并不是主要证据,王映忠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龙德虎是建新公司的人员,有授权委托书,有收款收据上龙德虎老丈人姜存全的签字。(三)龙德虎是建新公司的管理人员,有权代表建新公司,且此后建新公司也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该行为是对项目经理龙德虎管理行为的追认。本院再审查明,2015年11月20日,建新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唐邦仲变更为唐红梅。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映忠与建新公司是否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因王映忠与龙德虎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后并据此供货未收回货款而导致本案纠纷,在诉讼中双方对龙德虎的身份及行为是否能代表建新公司各持己见。建新公司认为,其与王映忠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系龙德虎个人与王映忠建立了买卖关系,王映忠则认为龙德虎是建新公司的管理人员,有权代表建新公司。因此,龙德虎的身份认定及其行为是否代表建新公司是确认王映忠与建新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但本案原一审、二审审理中遗漏龙德虎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致其与建新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以及龙德虎的行为是否属履行职务的行为或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不清,而上述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规定,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鲁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