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坤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593号原告:刘坤,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桃,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坤诉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坤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