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亮仁原东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亮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4执3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纵一路东侧。法定代理人:孔令美,总经理。被执行人:原亮仁,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东仁,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亮仁、原东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原亮仁、原东仁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原亮仁、原东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千审判员 杨玉宝审判员 张文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