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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道青、朱道俊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道青,朱道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道青,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道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上诉人朱道青与被上诉人朱道俊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7)豫1330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8日,上诉人朱道青以双方正在寻求其他途径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道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道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朱道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德林审判员  孙 娟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