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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宁县合兴砖厂与被执行人李文有、赵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宁县合兴砖厂,李文有,赵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东宁县合兴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理人宫本祥,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文有,男,1974年2月16日,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赵亦忠,男,1963年10月11日,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东宁县合兴砖厂与被执行人李文有、赵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东宁市运河佳园一区10号楼12号车库、东宁市东宁镇陶山路1号房产,是被执行人赵亦忠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亦忠所有位于东宁市运河佳园一区10号楼12号车库(建筑面积23.96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赵亦忠所有位于东宁市东宁镇陶山路1号房产(产权证号53366,建筑面积285平方米);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家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