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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与凤小润、巫传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凤小润,巫传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朱学银,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小润,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永亮,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传来,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王建涛,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小润、巫传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其不承担案涉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及部分车辆损失等合计52450.4元。事实和理由:1.其对案涉车辆停运损失及评估费不负责赔偿。其一,案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二,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及保险条款等证据,可以证明保险人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审查不清,致此节事实认定错误。2.原判决对案涉车辆损失数额认定过高。其一,凤小润拒绝由保险人定损,单方委托评估及维修车辆,其提举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反映的维修金额不能证明系因案涉事故产生,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二,鉴于案涉车辆业已维修,保险人虽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但无法申请重新评估。凤小润辩称,1.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未能证明免责事项说明书系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故不能认定其已履行告知义务。2.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既未对案涉车辆损失申请鉴定,也未提举反驳证据,故其有关车辆损失数额认定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巫传来辩称,1.其对商业三者险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不了解,案涉车辆停运损失应由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承担。2.对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有关车辆损失认定过高的上诉理由不持异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未作答辩。凤小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巫传来、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3643元(首先,由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次,不足赔偿部分由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最后,保险免赔部分由巫传来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对凤小润提交的车损公估报告及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价值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举反驳证据,且未依法申请重新评估,故对其质证意见不予采信。2.巫传来提交的行驶证原件属实,表明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年检有效期内。一审法院认为,公民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凤小润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与巫传来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凤小润货车损失。交警部门认定巫传来负事故全部责任,凤小润无责任,故凤小润有权要求义务人赔偿其损失合计123643元(包括:车辆损失73680元、施救费2800元、车辆停运损失40563元、评估费6600元)。经查,巫传来驾驶的拖拉机在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凤小润的上述损失,首先由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121643元由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97314.4元[121643元×(1-20%)];保险免赔部分24328.6元(121643元×20%)由巫传来赔偿。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于诉讼中虽提交了保险条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其有关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其不予赔付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凤小润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施救费、评估费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凤小润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施救费、评估费97314.4元;三、被告巫传来赔偿原告凤小润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施救费、评估费24328.6元;四、驳回原告凤小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各赔偿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一审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巫传来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于一审提举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对一审其他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8日5时56分,巫传来驾驶变型拖拉机,沿宣城市宣州区沪聂线由宣州区寒亭镇肖北村方向往宣州区古泉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宣州区沪聂线318KM+400M处,因其变更车道时未注意后方车辆,与后方正常行驶的由凤小润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载案外人姚家武)发生碰撞,造成姚家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同日作出巫传来负事故全部责任,凤小润、姚家武无责任的事故认定。2.×车挂靠于宣城市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发运输公司),凤小润系该车实际车主,从事危化品运输。事故发生后,凤小润支出车辆施救费2800元。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顺发运输公司委托进行评估,认定车的车物损失为73680元,凤小润支出评估费4000元。×车在宣城市鼎力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维修,于2017年1月4日维修完毕。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定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为40563元,凤小润支出评估费2600元。上述损失合计123643元。3.巫传来驾驶的拖拉机登记车主为徐之淮,后转让给胡玉柱,胡玉柱再转让给巫传来。胡玉柱为拖拉机在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2016年2月19日在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胡玉柱与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第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前述免责条款均以加黑加粗字体的方式予以了提示。胡玉柱投保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签字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4.对原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判决对凤小润的车辆损失及相应评估费的认定是否适当。其一,车因案涉交通事故受损进行实际维修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该维修损失业经评估机构依法评定。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对其有关凤小润拒绝保险人定损、单方委托的评估结果过高的辩驳意见,未尽证明责任,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认定案争车辆损失为73680元,并无不当。其二,凤小润支出的车辆损失评估费4000元,是为证明受损车辆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争议焦点之二为凤小润的车辆停运损失40563元及评估费2600元,应否由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承担。案涉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九条第一项对保险人不赔偿停驶造成的营业损失等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且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已向投保人胡玉柱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相应的免责条款依法已生效。胡玉柱在保险期限内将保险车辆转让与巫传来,故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于巫传来。凤小润在本案中未提举相反证据证明胡玉柱的签名非本人签署,故对其该节辩驳理由不予采信。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有关其免除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及相应评估费的上诉请求,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各方当事人对原判决作出的其他认定均未提起上诉,视为不持异议,二审直接予以认定。经核算,凤小润的各项损失123643元,由平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案涉车辆损失及评估费、施救费64384元[80480元(73680元+4000元+2800元)×(1-免赔率20%)];凤小润实际受有的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及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免赔部分等其他损失57259元(123643元-2000元-64384元),由侵权人巫传来赔偿。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宿州支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原判决对案涉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证据效力的审查不准,致裁判结果失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凤小润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凤小润经济损失合计64384元;四、被上诉人巫传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凤小润经济损失合计572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8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32.86元,被上诉人巫传来负担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瑛审 判 员  陈月银审 判 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军书 记 员  卢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