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948号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铅华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某,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袁某,男,生于1993年8月7日,汉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新店子村人。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小 平书 记 员 第五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