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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0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高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高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176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高帅,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志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