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振东与杨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东,杨宝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13号原告:郑振东,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和,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生,男,194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振东与被告杨宝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东撤回对被告杨宝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振东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