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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坚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坚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43292-8。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坚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河南工业区西南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730055-1。法定代表人:曾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新光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坚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8942.76元。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号江铃牌汽车,现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坚科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