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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鑫与被执行人肖云强、刘洪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刘洪江,肖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刘洪江,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肖云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肖云强、刘洪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62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