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京彬与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彬,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484号原告:刘京彬,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205国道路东。被告:张永亮,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彬与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张永亮主动付清欠款,原告刘京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京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刘京彬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