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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京彬与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彬,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484号原告:刘京彬,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205国道路东。被告:张永亮,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彬与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张永亮主动付清欠款,原告刘京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京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刘京彬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