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黥碟围巾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义乌市黥碟围巾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10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被告:义乌市黥碟围巾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6228号商位。法定代表人:陈美英。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黥碟围巾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