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承乾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王承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1076F。法定代表人蒋朝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元燕,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承乾。委托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承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王承乾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和王承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王承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承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科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