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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卜来喜与张建国、山西国鑫汽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来喜,张建国,山西国鑫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821号原告:卜来喜,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西北格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堃,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琪,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天池店乡石家岩村农民。被告:山西国鑫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文源路万隆花园2栋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原告卜来喜与被告张建国、山西国鑫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卜来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来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来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原告卜来喜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