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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9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被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凤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机勇。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所作的威国土经监罚字【2016】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做出威国土经监停字【2015】第115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威国土经监罚字【2016】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向被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此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辛 科审 判 员  刘淑玲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宫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