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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4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建森、张天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森,张天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建森,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天滨,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赵建森与被执行人张天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52186元,含案件受理费918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2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张天滨之妻赵萌名下位于广饶县贵和苑南区S5/1-4房产一处。扣留被执行人张天滨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含奖金、补贴)直至16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天滨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西营分理处账户62×××29上的存款直至16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天滨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西营分理处账户62×××29上的存款3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绍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