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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小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民,刘小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574号自诉人郭新民,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刘小印,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自诉人郭新民以被告人刘小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新民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新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新民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