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秀刚与被执行人山西垣曲燕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刚,山西垣曲燕尾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刚,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山东梁山新矿杨营煤矿职工,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山西垣曲燕尾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长直乡西交村。法定代表人:纪关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秀刚与被执行人山西垣曲燕尾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垣曲燕尾沟煤业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