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威与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49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钢,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对被告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