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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威与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249号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刘钢,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与被告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对被告刘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喜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