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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长发与被执行人南充市东宇祥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长发,南充市东宇祥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文长发,男,生于1949年5月11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南充市东宇祥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部县老鸦镇梓桐村。法定代表人:黄进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长发与被执行人南充市东宇祥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南充市东宇祥业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的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正在评估、拍卖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充市东宇祥业建材有限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长发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