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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0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082号之二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风和园4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吴争鸣,职务:董事长。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1号君临大厦1118室。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职务:董事长。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2元,减半收取8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11元,由原告合肥志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亮 来自: